由于大型机械设备通常具有构造复杂、修复性强、需反复调试的特点。机械设备质量鉴定机构认为对于此类质量纠纷问题鉴定或检验应做阶段性区分。
1、争议机械设备如已处于使用阶段,建议以申请产品质量鉴定为主
争议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非因使用不当,卖方应该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部件。在这个阶段发生的诉讼,多是由于设备损害严重,维修费用高,卖方不认可是设备本身存在质量原因而引发。
在这个阶段发生的诉讼通常就需要委托机械设备质量鉴定机构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判断,确定到底是安装原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还是其它原因产生的质量事故,以便裁判机关可以依据于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去划分相应的分配责任。
2、争议机械设备如还处于验收阶段,此新产品可以申请仲裁检验
如果该阶段的设备尚未投产,也就是相当于我们传统认为的“新”产品。在这个阶段发生的纠纷是可以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依据买卖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相关标准(企标、地标、行标、国标)进行检验,法院也会参考检验结果确定双方责任,而无需一定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机械类产品由于工作条件相对复杂,在检验前应该给予卖方合理调试期限,而且检验结果并不一定是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同时,鉴于机械产品设备修复性强、需反复调试的特点,还要综合考虑质量瑕疵是否重大、是否不可或不宜修复等因素来确定双方责任承担。因一次检验未能通过就断定设备不合格进而判决退货赔偿损失,既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将严重损害生产者生产积极性。所以为了有更好的效果,还是需要机械设备质量鉴定机构做出相对应的鉴定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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